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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市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

2023-03-02 11:10:19 cqsxggcn

《烟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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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与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除了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村居外,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均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方面,根据住建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广告设施与标识为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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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鉴于楼顶广告对城市天际线有不良影响,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大型立柱式广告、条幅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办法》规定“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